(2015)甘民初字第1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曹某某、杨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曹某某,杨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1288号原告谢某某,男,汉族,1963年11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发军,系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某,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被告杨某(曾用名杨某某),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曹某某、杨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曹某某、杨某下落不明,本院告知原告应交纳公告费用后,原告在限定的期限内拒不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马进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包娟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