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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行审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青岛市市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青岛舜屹华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青岛市市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舜屹华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北行审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袁丽新。委托代理人马莎莎。委托代理人赵琪。被执行人青岛舜屹华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明。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就青岛舜屹华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8月5日作出的青北人社监罚字(2014)第1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被执行人拒绝执行青北人社监令字(2014)第076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该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青北人社监罚字(2014)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向被执行人进行了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已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通知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青北人社监罚字(2014)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青岛市市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8月5日作出的青北人社监罚字(2014)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如在本裁定生效后十日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 麟人民陪审员  王洪亮人民陪审员  王翠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永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