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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初字第06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保定贺成盛活动房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与陕西致盛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贺成盛活动房材料制造有限公司,陕西致盛集成房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06865号原告保定贺成盛活动房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宪良,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陕西致盛集成房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磊,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魏伟,系陕西橡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贺成盛活动房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致盛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贺成盛活动房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以庭外和解且履行为由,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定贺成盛活动房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保定贺成盛活动房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47元,减半收取1123.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为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