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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民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原告葛往根与被告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通达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补正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民初字第58-1号本院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对原告葛往根与被告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通达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吴民初字第58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4)吴民初字第58号民事裁定书中“被告江苏沪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更正为:“被告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文书尾部落款日期“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应更正为:“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审 判 长  苏永生代理审判员  张 军代理审判员  马春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利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