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1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4-09
案件名称
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张荣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1167号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LafargeSocieteAnonyme),住所地法国巴黎75116比利斯·福利思路XXX号。法定代表人肖纳·马瑞格特(ShonaMerigeault),该公司执行官。委托代理人吴志烜,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凌坤,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荣贵。本院在审理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荣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顾亚安审 判 员 田力烽人民陪审员 夏令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季秋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