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执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军与杨伟、杨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杨伟,杨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35-2号申请执行人张军,男,汉族,1959年2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杨伟,男,汉族,1957年6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冉,男,汉族,1986年7月7日出生。张军与杨伟、杨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军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秦红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杨冉名下银行账户,未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直接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系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叶运思执 行 员 郭曙光执 行 员 唐修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李欣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