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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立民终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书云与被上诉人邢台丰腴添翼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书云,邢台丰腴添翼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立民终字第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书云,女,汉族,1960年3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委托代理人吴卫兵,邢台联合法律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台丰腴添翼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会宁镇兰羊村,组织机构代码06812501-0。法定代表人代国强,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刘书云与被上诉人邢台丰腴添翼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4)邢民初字第777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裁定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被告邢台丰腴添翼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向包括本案原告在内的多人借款后未偿还,邢台县公安局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立案决定书,决定对被告邢台丰腴添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国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故原告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刘书云的起诉。上诉人刘书云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理由为,一、本案事实清楚,上诉人与起诉主体合法,符合起诉的实质要件。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属适用法律不当。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书云与被上诉人邢台丰腴添翼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事项,公安机关已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对被上诉人邢台丰腴添翼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国强立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故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温立营代理审判员  武 聪代理审判员  张二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尚文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