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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商终字第00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唐翔与盐城市时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商终字第006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翔,居民。委托代理人唐燕,居民。委托代理人杨正才,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时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滨海县人民南路工业园停车场。法定代表人邓正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卫华,江苏兴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唐翔为与被上诉人盐城市时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商初字第0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5年2月11日,上诉人唐翔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唐翔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翔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618元,减半收取为4809元,由上诉人唐翔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晓平审 判 员  张晨阳代理审判员  陈 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许 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