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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沿滩民二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胡长寿诉万亚贤、张召聪、刘建成、车大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长寿,万亚贤,张召聪,刘建成,车大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沿滩民二初字第100号原告胡长寿,男,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谭国君,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亚贤,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告张召聪,女,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告刘建成,男,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被告车大秋,女,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长寿诉被告万亚贤、张召聪、刘建成、车大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长寿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长寿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长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80元,由原告胡长寿负担。审判员  郑毅二〇��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