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中民一终字第06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胡军与张大会、湖南五强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湖南xxx有限公司,胡某,湖南xxx置业有限公司,长沙xxx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中民一终字第066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住长沙市开福区。委托代理人刘毅,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法定代表人张云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伍福华,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住长沙市开福区。委托代理人刘国良,湖南明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xxx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法定代表人周灿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伍福华,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xxx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法定代表人张德文,总经理。上诉人张某、湖南xxx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某、湖南xxx置业有限公司、长沙xxx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4)岳民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湖南xxx有限公司分别于2015年2月11日、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湖南xxx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湖南xxx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838元,由上诉人张某、湖南xxx有限公司各承担419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按原审判决执行。审 判 长 柳XX审 判 员 王晓虹代理审判员 刘忠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韬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