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海法海商初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邢承华与初广萍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承华,初广萍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海法海商初字第849号原告:邢承华,男,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委托代理人:王文玄,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耀华,荣成同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初广萍,男,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承华诉被告初广萍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初广萍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案件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承华撤回对被告初广萍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邢承华负担。审 判 长 张 波审 判 员 马卫东代理审判员 曲燕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伟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