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刑执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刘忠平合同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忠平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信刑执字第466号罪犯刘忠平,男,汉族,初中文化,1972年12月14日出生,河南省光山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30日以(2009)房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刘忠平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13000元。刑期自二00八年三月十八日起至二0二一年三月十七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以(2009)一中刑终字第18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09年6月26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1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二00八年三月十八日起至二0二0年二月十七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三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刘忠平自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忠平于2006年12月至2008年1月期间,单独或伙同他人虚构手中有工程,签订承包工程协议书,骗取万某等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罪犯刘忠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连续表扬7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忠平自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忠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二00八年三月十八日起至二0一八年十月十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芦 倩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韩 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梦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