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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开民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丁红斌与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红斌,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丁红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开民初字第489号原告:丁红斌。委托代理人:韩萍,山东兴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为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峰,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寿海,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峰,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侍明明,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职工。被告:丁红祥原告丁红斌与被告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丁红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应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张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崔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