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3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沈自成与罗寿红、殷先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自成,罗寿红,殷先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348-1号申请人沈自成,男,汉族,1957年6月21日生,住肥西县。被申请人罗寿红,男,汉族,1978年12月26日生,住庐江县。被申请人殷先明,男,汉族,1975年8月21日生,住肥西县。本院在审理沈自成诉罗寿红、殷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沈自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罗寿红、殷先明名下财产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00元)。并提供了相关财产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沈自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罗寿红、殷先明名下财产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00元)。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转移、挪用或设定抵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明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邵文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