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一终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杨战友与王宝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王宝昇;杨战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终字第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宝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战友。委托代理人杨海滨,山东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王宝昇与被上诉人杨战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王宝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36元(系减半收取),由上诉人王宝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大海代理审判员 蒋 涛代理审判员 侯善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双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