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赵学芳与林明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学芳,林明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324号原告赵学芳,女,195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被告林明环,女,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原住惠安县。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赵学芳与被告林明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赵学芳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学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赵学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高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细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