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2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姜怀金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怀金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2281号罪犯姜怀金,又名姜会、姜慧,四川省资中县人。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日作出(2008)安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怀金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5年1月7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姜怀金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9月5日至2014年4月15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表扬奖励4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一九九六年因抢劫罪被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二〇〇四年一月九日刑满释放。系累犯。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属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怀金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芳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