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大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伊通农联社与徐宏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雪峰,徐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大民初字第23号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宏飞,大孤山信用社主任。被告白雪峰,男,1978年1月2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徐宏,男,1971年7月10日生,满族,农民,现住同上。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伊通农联社诉被告白雪峰、徐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通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宏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万冬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