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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黄昌杰与赵朴、宿州市富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昌杰,赵朴,宿州市富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0371号原告:黄昌杰,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法定代表人:孙恩美,系黄昌杰之妻。委托代理人:孟云东,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朴,男,汉族,住宿州市灵璧县。被告:宿州市富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少辉,安徽权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昌杰与被告赵朴、被告宿州市富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昌杰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昌杰撤回对被告赵朴的起诉。审判员  王玉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昌 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