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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478号原告吴某某,女,199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陈某某,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经本院做和好工作,原告吴某某表示愿给被告陈某某一次和好的机会,并据此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明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少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