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马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周某甲、周剑锋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剑锋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马刑初字第38号公诉机关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甲,男,1991年4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丰都县,汉族,初中文化,安装工,家住重庆市丰都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劫罪,于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王建明,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周剑锋,男,1994年6月18日出生于重庆市丰都县,汉族,初中文化,安装工,家住重庆市丰都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劫罪,于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李书建,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以马检公诉刑诉(2014)1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甲、周剑锋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甲及其辩护人王建明、被告人周剑锋及其辩护人李书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8日晚,经预谋,被告人周剑锋驾驶汽车载着被告人周某甲和吴某某、周某乙、刘某甲、蒋某(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五人窜至马尾下村口,被告人周剑锋负责开车接应,其余五人分两批进入村内盗窃,并计划“五个人偷五辆车,一人开一辆回福州”。2014年8月9日凌晨1时许,吴某某、刘某甲、蒋某等人先进入马尾区下村盗窃,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在村口望风,吴某某、刘某甲、蒋某等人先窜至马尾区下村敬老院旁边的健身小广场处,由吴某某将被害人邓某某的一辆“伊可信”公主款助力车盗走,刘某甲、蒋某将被害人刘某某的一辆蓝色“伊可信-迅鹰”助力车盗走。随后刘某甲、蒋某又窜至马尾区上村兴隆盛超市门口将被害人刘某乙的一辆红色“五羊易主”125款助力车盗走。三人将盗窃的三辆助力车朝104国道推去,因其中两部无法启动,吴某某找到被告人周剑锋、周某甲、周某乙等人与刘某甲、蒋某会合后,经商议,周某乙从蒋某处拿到作案工具螺丝刀后和周某甲继续进村盗窃车子。由被告人周某甲望风,周某乙窜至上村上3号旁边的车棚内盗走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五羊公主”125款电动车。当车子推至车棚外被发现后,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分别逃离现场。群众宋某某听到有人喊抓贼,参与追赶。被告人周剑锋、吴某某等人推车准备逃往福州时,被宋某某发现,被告人周剑锋往快安科技园方向逃窜,后被宋某某抓住。宋某某将被告人周剑锋带至马江路高达物流公司门口时,被被告人周某甲、蒋某、刘某甲等人发现。被告人周某甲喊道:干死他!就冲上前殴打宋某某,并叫刘某甲、蒋某帮忙,被告人周剑锋乘机挣脱被宋某某抓住的手同时转身用拳头朝打了宋某某肚子一拳。接着被告人周某甲、刘某甲、蒋某三人对倒在地上的宋某某拳打脚踢,刘某甲还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砸宋某某的头部,蒋剑则持木板殴打宋某某,导致宋某某受伤。期间周某甲用右手殴打宋某某时右手无名指被宋某某咬伤。之后,被告人周剑锋驾驶的汽车载着周某甲、刘某甲、蒋某逃离现场。经鉴定,宋某某、周某甲的伤情均为轻微伤;上述被盗助力车分别价值人民币1820元、1960元、2080元、840元。2014年8月9日晚上,被告人周某甲、周剑锋分别在其暂住处被抓获归案。次日,民警在被告人周某甲带领下在三环路辅道登云桥下抓获蒋某等人。就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宣读和出示了如下的证据: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物证清单及发还清单、发票、病历材料等;2.同案人刘某甲、蒋某、吴某某、周某乙证言;3.被害人宋某某、邓某某、刘某乙、刘某某、陈某某陈述;4.被告人周某甲、周剑锋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榕开价鉴(2014)116号关于电动车的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榕公刑技法临字(2014)2287、2288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7.抓获经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周剑锋等人盗窃私人财物,为抗拒抓捕,使用暴力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周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周某甲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首先,被告人周某甲是在返回福州途中对宋某某实施暴力,时间上、空间上都有间断,不符合“当场性”对时空条件的要求。其次,被告人周某甲暴力行为不具备“追捕事态的继续性”。2、被告人周某甲带领民警抓获蒋某、李忠亮,具有立功情节。3、本案被盗助力车均已被追回并发还各被害人,减轻了社会危害性,可从轻或减轻处罚。4、被告人周某甲已通过其家属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5、被告人周某甲当庭自愿认罪。6、被告人周某甲系初犯、偶犯,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剑锋辩称公诉机关的指控部分属实。他事先并未预谋盗窃,是在开车前往马尾的路上才知道吴某某等人要去偷车。他被宋某某抓住后并未反抗。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周剑锋不构成抢劫罪,其并未实施暴力行为,只是一般的挣脱和求饶,其他同案犯的过限行为不应由周剑锋承担。2、即使被告人周剑锋实施了暴力行为,因为该行为不具有当场性,故不构成抢劫罪。3、如果认定被告人周剑锋构成犯罪,因本案犯意并非周剑锋提出,其只是出于和周某甲的堂兄弟关系负责接送,故应认定为从犯。4、被告人周剑锋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从轻或减轻处罚。5、被告人周剑锋的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周剑锋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8日晚,被告人周某甲、被告人周剑锋和吴某某、周某乙、刘某甲、蒋某(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预谋到马尾实施盗窃。后周剑锋驾驶汽车载着周某甲等五人窜至马尾区下村口,由周剑锋负责开车接应,其余五人分成两组,由吴某某、刘某甲、蒋某先进入下村实施盗窃,周某甲和周某乙在村口望风。次日凌晨1时许,吴某某、刘某甲、蒋某先窜至下村敬老院旁边的健身小广场处,由吴某某将被害人邓某某的一辆伊可信牌公主款助力车盗走,刘某甲、蒋某将被害人刘某某的一辆伊可信-迅鹰牌助力车盗走。随后,刘某甲和蒋某又窜至马尾区上村兴隆盛超市门口,将被害人刘某乙的一辆五羊易主牌助力车盗走。三人将盗窃的三辆助力车往104国道推去,因其中两部车子无法启动,吴某某遂找来周剑锋、周某甲、周某乙帮忙,并商议由吴某某驾驶一部可以启动的助力车,拖着由周剑锋驾驶的一部无法启动的助力车上国道。周某乙则从蒋某处拿了作案工具螺丝刀,与周某甲一起进村盗窃车子。后周某甲负责望风,周某乙窜至上村上3号旁边的车棚内盗走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五羊公主牌电动车。当车子推至车棚外后被人发现,周某甲和周某乙遂分别逃离现场。被害人宋某某听到有人喊抓贼,也参与追赶,途中发现周剑锋、吴某某等人正推车准备逃往福州,便予以拦截。周剑锋见状即往快安科技园方向逃窜,但被宋某某抓住。当宋某某将周剑锋扭送至马江路高达物流公司门口时,遇见周某甲、蒋某和刘某甲。周某甲见状一边喊着干死他,一边冲上前殴打宋某某,并叫刘某甲、蒋某帮忙。周剑锋乘机挣脱,并打了宋某某一拳。接着周某甲、刘某甲、蒋某三人对倒在地上的宋某某拳打脚踢,刘某甲还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砸向宋某某的头部,蒋某则持木板殴打宋某某,导致宋某某受伤。周某甲在殴打宋某某期间,其右手无名指亦被宋某某咬伤。之后,周剑锋驾驶汽车载着周某甲、刘某甲、蒋某逃离现场。经鉴定,宋某某、周某甲的伤情均为轻微伤;被盗的伊可信牌公主款助力车价值1820元,伊可信-迅鹰牌助力车价值1960元,五羊易主牌助力车价值2080元,五羊公主牌电动车价值840元。2014年8月9日晚上,被告人周某甲、被告人周剑锋分别在各自的暂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民警在周某甲的带领下将蒋某抓获。案发后,被盗车辆均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各被害人。被告人周某甲和被告人周剑锋的家属已将3000元赔偿款交付给被害人宋某某,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以下证据:物证、书证1.丰都县公安社坛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周某甲、周剑锋犯罪时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2.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扣押及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票,证实被盗的五羊易主牌助力车一辆、伊可信牌助力车一辆、五羊公主牌电动车一辆均已发还给各被害人。3.被害人宋某某提供的门诊病历复印件,证实被害人宋某某的损伤情况。4.被害人宋某某出具的收条、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已收到被告人周某甲、周剑锋家属给付的赔偿款3000元,对上述两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8日下午,他和吴某某、蒋某、周某甲和周剑锋一起玩,晚上20时许,周某乙和“岳飞”也过来和他们一起游泳、吃饭。之后周剑锋开车载着他们,在车上周某甲提议到马尾偷车,周剑锋主要负责开车送他们,大家都同意了。于是周剑锋就开车将他们载到马尾快安科技园环岛附近,因为时间还早,他们就在附近路边打牌。23时许,“岳飞”让周剑锋先带他回福州。过了近一个小时,周某甲打电话让周剑锋再来马尾。后他们五人就分成两组去偷车,他和蒋某、吴某某一组,周某甲和周某乙一组。他们三人这组来到马尾区上村敬老院旁公园,偷走两部没有上锁的助力车,其中吴某某推一部灰色助力车,他和蒋某推一部黑色助力车。之后他和蒋某又一次返回村庄,偷走一部没有上锁的红色助力车。但他们最终只能启动那部灰色助力车,其余两部无法启动。于是吴某某就去叫周剑锋。过了一会儿,吴某某带着周剑锋、周某甲、周某乙同他们会合。周某甲和周某乙就向蒋某要了螺丝刀又去偷车了。吴某某和周剑锋商量由吴某某骑着可以启动的助力车拉着无法启动的助力车,周剑锋则负责骑无法启动的助力车。没一会儿,他发现有一名年轻男子骑一部电动车向周剑锋开去,并抓住周剑锋。周剑锋拼命反抗但无法摆脱。周某甲第一个冲上去帮忙,打了那名男子一巴掌,接着蒋某就把那名男子扑倒在地,周剑锋趁机往车子方向跑。这时周某甲让他过去帮忙,那名倒地的男子将他紧抓不放,他就拿起一块砖头往对方肩膀上砸。之后他和蒋某、周某甲也往周剑锋的车子方向跑。2.证人蒋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8日晚,周剑锋开着一辆小轿车载着他和周某甲、吴某某、周某乙、刘某甲、“岳飞”来到马尾科技园附近。在路上,他们有商量到马尾后分成两组出去偷车,周某甲和周某乙一组,他和吴某某、刘某甲一组。因为时间还早,他们就在附近边玩边等。次日凌晨1时许,“岳飞”先做周剑锋的车子回去了。他、吴某某、刘某甲这组和周某甲、周某乙那组也开始分别行动。他和吴某某、刘某甲在马尾上村先偷了2部助力车,并推到上村对面104国道的草地上。吴某某看偷到三部车了,就去找周剑锋来给他们带路回福州。没过多久,吴某某、周某甲、周某乙还有周剑锋都一起过来了。周某乙拿了螺丝刀后就和周某甲又去偷车了。他和吴某某、周剑锋、刘某甲四人留下,准备将偷来的车带回福州。他们四人商量后决定让周剑锋骑那部启动不了的车,并让吴某某骑着另一部可以启动的助力车,用线拉着周剑锋去福州。后吴某某带着周剑锋刚到104国道上,他们就听到有一名男子在叫喊,并追了上来,后来他看到周剑锋的左手被那名年轻男子抓住了,周剑锋就转身用右拳头打了那名男子一下。这时周某甲已经回来跟他们会合,并朝对方喊:“干死他!”喊完后,周某甲就冲上去用手将那名男子推倒在地,并用手将那名男子的头按在地上,这时他和刘某甲也跑到马江路一个物流公司门口,一起帮忙将对方按在地上,他还朝对方的后脑勺打了两拳。之后那名男子挣扎着站起来,刘某甲就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往那名男子头部左侧位置砸了一下,那名男子头部流血就倒在地上了。他们继续将那名男子按在地上,过了几分钟才离开现场。之后他们就坐周剑锋的车子回福州了。3.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8日下午,他和周某甲、蒋某、刘某甲、周某乙五人在一起玩,当时周某甲提议晚上去马尾那边,那边车很多。周某甲还表示可以让周剑锋用小车送他们下去。晚上7时许,周剑锋开着小车过来。他们几人凑了钱给周剑锋加了汽油。之后他们再加上“岳飞”就坐车去玩。约22时许,周剑锋驾车载着他们来到马尾。因为时间还早,他们就找个地方打牌。到了凌晨0时许,周剑锋就开车停在国道旁边,之后周某甲就带着他和蒋某、刘某甲、周某乙等人往村里走。周剑锋先开车送“岳飞”回福州,之后又开车回来。周剑锋从头到尾都知道他们到马尾是要偷车的。接着他和蒋某、刘某甲一组,周某甲和周某乙一组,他们三人一组先往村里走,周某甲和周某乙因为没有工具就在外面等他们。他先推了一部银白色助力车,蒋某和刘某甲推了一部迅鹰牌助力车。他们都将车子推到绿化带那里。之后蒋某和刘某甲又回到村里偷了一部红色助力车。但他们只能启动那部银白色的助力车。因为他们三人都不认识路,所以他就去找周剑锋帮忙,想让周剑锋指路。后来坐在小车上的周剑锋、周某甲和周某乙三人都和他一起过去。周某甲和周某乙从他们那里拿了螺丝刀就去偷车了。周剑锋留下来帮他们骑车。他骑着银白色助力车往104国道上走,周剑锋骑着迅鹰牌车被他拉着走。当他们快到国道上的时候,有一名男子骑着一部助力车将他们拦下,后面还跟着很多人。他就把车子扔下往村子里跑,周剑锋、蒋某和刘某甲往周剑锋停小车的地方跑。后来他就被抓住了。4.证人周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8日傍晚,他和吴某某、周某甲、周剑锋、蒋某、刘某甲、“岳飞”在一起玩。后来周某甲提议去马尾,他们同意了。之后周剑锋就载着他们来到104国道马尾上村附近,准备到村里偷车。他们先在草地上打牌打了2小时左右,看到路上没有什么人了,才决定进去偷车。“岳飞”因为脚伤,就让周剑锋先送他回福州。他们留下的五人分成两批进村盗窃。吴某某让他和周某甲先在村外等着接应,吴某某和蒋某、刘某甲三人先进入上村盗窃。他和周某甲在村外等候过程中有点害怕,就返回打牌的地方找周剑锋,但周剑锋已经走了。周某甲就打电话让周剑锋回来接他们。没多久,吴某某、蒋某和刘某甲就各盗窃了一辆车子出来。于是他和周某甲就进村去偷车,他们在上村上3号发现一辆电动车,他就进去偷车,周某甲在门口望风。当他把车子推出后,发现周某甲不见了。他担心被人发现,就丢下车子往村外跑,结果发现有好几个人再追吴某某等人。(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8月9日凌晨1时许,他在位于上村村口的朋友刘某乙店内打牌。这时刘某乙发现店外的助力车不见了,他们就出去找。这时他看见一名男子骑着红色电动车往马尾方向开去,就让对方停下。对方见状就往下村方向跑去。他想去追但是没有追上。于是他原路返回,并在104国道新福兴玻璃厂门口的草地上看见有三名男子,其中两名男子骑着一部车子用绳子牵着后面一部电动车,后面那部电动车上也有一名男子在驾驶。这时那三名男子发现有人追来就丢下车逃跑,其中一名男子往玻璃厂铁路那边跑去,他就追了过去,并将对方堵住。他用右手抓住对方的左手腕,却被对方用力挣脱了,对方同时用右手朝他胸口打了一拳。他就抓着对方的后脖颈往上村方向拖。当他将那名男子拖到湖里路与马江路交叉口近时,几名男子朝他冲过来,其中一名赤膊男子朝他身上踢了一脚,此时他抓着的那名男子也趁机挣脱了,后来几男子开始对他拳打脚踢,并将他打倒在地。其中赤膊男子还喊道:敢抓我弟,干死你!另外一名男子骑在他身上将他按在地上,用拳头打他脸部,他顺势咬了对方一下。他挣扎着站起来时后脑勺又被人拍了一板砖,他就又被按倒在地。有一名男子还拿着木板往他头上打了两下。几名男子又围着他拳打脚踢几分钟才跑掉。他站起来后看见打他的那几名男子上了一辆黑色的轿车跑了。2.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8月9日凌晨,他听说有人在村内偷车,就起床查看,发现他停放在马尾镇上敬老院旁健身小广场处的伊可信牌公主款式助力车被盗。于是他就往村外去追,看到他的助力车就停放在路边,就把自己的助力车骑回家了。3.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证实2014年8月9日凌晨1时许,他听到外面有人在叫捉贼,就出来查看,发现有一名男子往马尾方向跑,于是他们几人就追上去,但是没有追到人。当他回到上村兴隆盛超市门口时,发现他的五羊易主牌助力车不见了。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8月9日凌晨0时许,他停放在马尾区马尾镇上村内一个健身器械小广场处的伊可信牌迅鹰款式助力车被盗。5.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8月9日凌晨1时许,他突然听到房东喊他,说他的电动车被偷了。他马上起床查看,发现他停放在上村上3号旁边简易车棚里的五羊公主牌电动车不见了。他往村道走出去发现他的电动车停在路口,电门锁被撬坏了。(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4年8月8日晚上,他和周剑锋、吴某某、蒋某、周某乙、刘某甲、“岳飞”在一起玩,并商量去马尾偷助力车,并让周剑锋驾驶小车送他们去马尾偷车,周剑锋同意了。吴某某帮周剑锋的小车加油后,周剑锋就开车载着他们来到马尾。他们先在马尾工业区一个工厂附近的路边打牌。次日凌晨0时许,周剑锋先送“岳飞”回家。吴某某、蒋某、刘某甲、周某乙和他就一起走到工厂旁边的一个村子外准备偷车。吴某某、蒋某、刘某甲先进去偷车,周某乙和他因为没带工具就在村外等候。凌晨1时许,周剑锋开车回来,他和周某乙刚上车,吴某某就过来告诉他们弄到车了。他和周剑锋、周某乙就跟着吴某某一起走到村子对面的绿化带,看到那里停着三部助力车。吴某某就和周剑锋商量由吴某某在前面骑一部车,拖一辆不能启动的助力车回福州,周剑锋坐在上面帮忙控制方向。这时周某乙也看中一部助力车,让他帮忙望风。他在望风的时候看到有三名男子从村里冲出来追一辆摩托车,就跑回绿化带找吴某某等人。后来周某乙也跑出来,大家就跟着开始跑。他走到停车的地方看见一名年轻男子拉着周剑锋不让走,他就跑过去帮忙,边跑边对刘某甲和蒋某喊:干死他!他跑过去先拉他弟弟,但对方没有放手。他就冲过去和那名男子扭打起来,并打了那名男子的背部,随后蒋某和刘某甲也冲过来打那名男子,扭打期间他的无名指被那名男子咬了。后来他们四人跑上车,周剑锋就开着载着他们回家了。事后,刘某甲和蒋某告诉他,当时刘某甲拿一个砖头,蒋某拿一块薄木板一起打那名男子。他们摆脱那名男子后,就一起坐周剑锋的车回福州了。2.被告人周剑锋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4年8月8日晚20时许,他和周某甲、周某乙、吴某某、蒋某、“岳飞”等人在一起。周某甲问他要不要送他们去马尾。他知道他们是去偷车,当时他们还帮他的车子加了油。之后他开着自己的小汽车载着他们去马尾,在车上吴某某还说今天去马尾偷车。到了马尾科技园附近,因为时间还早,吴某某他们就在那边玩牌。23时许,他应“岳飞”要求,先送“岳飞”回福州。后来周某甲打电话让他再来马尾。他到马尾科技园附近时已经凌晨1时许,他停车后,周某甲和周某乙就上车了。周某乙表示他们没有工具没法偷车。过了10分钟左右,他看到吴某某跑来告诉他们已经偷到车了,并将他们带到104国道旁。他看到旁边停着三部助力车,吴某某让他骑一部没法启动的,吴某某骑着可以启动的那辆拉他回去。他就帮忙把偷来的车子推到104国道上去,却被一名年轻男子发现。他见状立即逃跑,但最终被那名男子抓住。之后那名年轻男子拉着他往回走,走了十多米后,他们在一个物流公司路口遇见周某甲、刘某甲和蒋某。周某甲见他被抓就和对方拉扯起来。他努力挣脱,在挣脱过程中,他用右手拳头打对方胸部位置一下。随后刘某甲和蒋某也跟上来,将对方男子打倒在地。周某甲让他去开车,他就乘机跑走了。(五)鉴定意见1.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榕开价鉴(2014)116号关于电动车等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证实被盗的伊可信牌公主款助力车价值1820元,五羊公主牌电动车价值840元,伊可信-迅鹰牌助力车价值1960元,五羊易主牌助力车价值2080元。2.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榕公刑技法临字(2014)2287号、2288号临床法医学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宋某某左肘部和头顶部均见擦伤,损伤属轻微伤;被告人周某甲右手无名指内侧及背部分别见两处咬伤伴皮肤破口,损伤属轻微伤。(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1.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快安派出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提取物证登记表、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害人邓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车辆的被盗地点均位于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上村敬老院附近的健身小广场;被害人刘某乙车辆的被盗地点位于上村上15-1号兴隆盛超市门口;被害人陈某某车辆的被盗地点位于上村上3号内车棚处。马尾区马江路高达物流门口就是被告人与同伙将抓捕群众打伤的犯罪现场。民警经现场勘查,在上村上3号外的路面上提取到一辆电动车,在104国道下路段往马尾方向绿化带处发现一辆伊可信牌助力车和一辆五羊易主牌助力车。2.证人刘某甲的辨认笔录,证实经过照片辨认,证人刘某甲辨认出周某甲、周剑锋、蒋某、周某乙、吴某某就是和他一起在上村内盗窃车子的人。3.证人蒋某所做的辨认笔录,证实经过照片辨认,证人蒋某辨认出周某甲、周剑锋、刘某甲、周某乙、吴某某就是和他一起在上村内盗窃车子的人。4.证人周某乙的辨认笔录,证实经过照片辨认,证人周某乙辨认出周剑锋、蒋某就是和他一起在上村内盗窃车子的人。5.证人吴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经过照片辨认,证人吴某某辨认出周剑锋、蒋某就是和他一起在上村内盗窃车子的人。6.被害人宋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经过照片辨认,被害人宋某某辨认出周剑锋、蒋某和刘某甲就是对他实施殴打的人。7.被告人周某甲的辨认笔录,证实经过照片辨认,被告人周某甲辨认出周剑锋、蒋某、刘某甲、周某乙和吴某某就是和他一起到马尾区上村盗窃车子的人。8.被告人周剑锋的辨认笔录,证实经过照片辨认,被告人周剑锋辨认出周某甲、蒋某、刘某甲、周某乙和吴某某就是和他一起到马尾区上村盗窃车子的人。(七)其他辅助材料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8月9日下午,该队民警在吴某某的带领下先后将被告人周某甲、周剑锋抓获。同日晚上,民警在被告人周某甲的带领下将同案犯蒋某抓获。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周剑锋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剑锋被宋某某抓住后并未反抗,其他同案犯所实施的暴力行为不应由被告人周剑锋承担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证人刘某甲和蒋某的证言、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以及被告人周某甲、周剑锋的供述均证实被告人周剑锋被宋某某抓获后,为抗拒抓捕而打了宋某某。被告人周某甲、刘某甲、蒋某是为了帮助被告人周剑锋而对宋某某实施殴打,周剑锋趁机逃脱。周某甲、刘某甲和蒋某将宋某某打倒在地后,就乘坐周剑锋驾驶的车辆离开了现场。上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均可证实被告人周剑锋为抗拒抓捕而打了被害人,并在同案犯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帮助其抗拒抓捕后,仍停留在现场,并最终驾驶车辆载着同案犯逃离现场。故被告人周剑锋主观上对同案犯的过限行为给予追加认同,客观上亦帮助实施过限行为的同案犯逃离现场,应当认定为抢劫罪的共犯。被告人周剑锋及其辩护人的该项辩解、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周某甲的辩护人和被告人周剑锋的辩护人均提出被告人周某甲、周剑锋因实施暴力行为不具有当场性,故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证实他的朋友刘某乙发现店外的助力车不见了,大家就出去寻找。后来他在原路返回的途中看见有三名男子,其中两名男子骑着一部车子用绳子牵着后面一部电动车,后面那部电动车上也有一名男子在驾驶。这时那三名男子发现有人追来就丢下车逃跑。其中一名男子往玻璃厂铁路那边跑去,他就追了过去,将那名男子堵住。当他将那名男子拖到湖里路与马江路交叉口附近时,几名男子朝他冲过来拳打脚踢,其中有人朝他后脑勺拍了一板砖。证人刘某甲、蒋某的证言均证实当他们推着助力车快到国道上的时候,有一名男子骑着一部助力车将他们拦下,后面还跟着很多人。他们见状立即逃跑,但周剑锋被那名年轻男子抓住。周某甲第一个冲上去打那名男子。他们也过去帮忙殴打那名男子。周剑锋趁机往车子方向跑。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证实周某乙去盗窃电动车时,他帮忙望风,期间看到有人从村子里追出来,后来周某乙也跑出来,大家就跟着开始跑。后来他在停车的地方看见一名年轻男子拉着周剑锋不让走,他冲过去帮忙,并与那名男子扭打起来,随后蒋某和刘某甲冲过来打那名男子。被告人周剑锋的供述证实他帮忙把偷来的车子推到104国道上时,被一名年轻男子发现。他见状立即逃跑,但最终被那名男子抓住。之后那名年轻男子拉着他往回走,他们在一个物流公司路口遇见周某甲、刘某甲和蒋某。周某甲见他被抓就和对方拉扯起来。随后刘某甲和蒋某也跟上来,将对方男子打倒在地。上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间均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在盗窃现场的犯罪行为被发觉后,被害人宋某某随之进行追赶,并在高达物流公司门口被殴打的过程,在时间与空间上具有连续性,应当视为犯罪现场的延伸。故被告人所实施的暴力行为应认定为具有当场性。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周剑锋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剑锋事前并未参与预谋,应当认定为从犯的辩解,经查,证人刘某甲、蒋某、周某乙的证言以及被告人周某甲、周剑锋的供述均证实当时周剑锋开车载着周某甲等人去马尾,在车上大家商量一起去马尾偷车,并让周剑锋负责开车接送,周剑锋同意了。上述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均证实被告人周剑锋与同案犯在事前已明确约定一同去盗窃,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当,只是分工有所不同。故被告人周剑锋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被告人周剑锋在结伙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甲、周剑锋虽使用暴力,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最终既未实际劫得财物,也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应认定为抢劫未遂。在量刑上,首先,被告人周某甲、周剑锋均系抢劫未遂,可予以从轻处罚;其次,被告人周某甲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应当认定为立功,可从轻处罚;第三,被告人周某甲、周剑锋均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第四,被告人周某甲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周剑锋部分自愿认罪,可分别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0日起至2017年8月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周剑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0日起至2018年2月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楠人民陪审员 连 镛人民陪审员 高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游小燕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