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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执字第01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金传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传中,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01114-3号申请执行人:金传中被执行人:刘伟申请执行人金传中与被执行人刘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长执字第01114-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刘伟在银行存款。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伟银行存款人民币42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斌代理审判员  黄磊代理审判员  张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