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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执行字第1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林婉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婉贞,吴安平,杨凤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行字第1671号申请执行人林婉贞,女,195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吴安平,男,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杨凤桃,女,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关于林婉贞申请执行吴安平、杨凤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2)延民初字第231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安平、杨凤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2)延民初字第231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敏华执行员  黄笑梅执行员  叶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龚子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