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中法立民终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吕长希与杨民仰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民仰,吕长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立民终字第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民仰,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陈冠荣、范新华,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长希,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王金府、林文结,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民仰与被上诉人吕长希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民仰在向本院提起上诉后,未向本院递交其在法定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单据。作为上诉人,杨民仰应当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且不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民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庆添审判员 梁家伟审判员 何亚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温宇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