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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中法立民终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吕长希与杨民仰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民仰,吕长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立民终字第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民仰,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陈冠荣、范新华,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长希,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王金府、林文结,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民仰与被上诉人吕长希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民仰在向本院提起上诉后,未向本院递交其在法定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单据。作为上诉人,杨民仰应当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且不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民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庆添审判员  梁家伟审判员  何亚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温宇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