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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民初字第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崔某与连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连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魏民初字第00341号原告崔某,1986年年9月19日生。被告连某甲。原告崔某诉被告连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经别人介绍,原、被告于××010年农历11月13日举行结婚典礼。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连某乙。由于婚前接触时间较短,缺乏了解,被告在和我典礼前隐瞒了自己曾经有过婚史的事实。我们结婚后发现我和被告性格差异较大,没有共同语言,现在根本无法共同生活。据此,我于××014年××月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人民法院为挽回我们的婚姻,做出(××014)魏民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我们不准离婚,但近一年了,我们仍然没有和好的希望,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我抚养被,承担抚养费。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3、(××014)魏民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经别人介绍,原、被告于××010年农历11月13日举行结婚典礼。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连某乙,现在随原告生活。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013年农历七月开始分居。××014年××月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014年4月16日我院做出(××014)魏民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双方仍然没有和好,据此,被告以诉请理由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断夫妻双方是否离婚的唯一标准。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014年××月,原告诉讼离婚,在调解无望后我院做出不准离婚的判决。判决后原被告双方仍分居至今,相互不尽夫妻义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求本院予以准许。婚生女儿连某乙多年随原告生活,为不改变连某乙的生活环境,有利于其健康成长,连某乙随原告生活为宜,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抚育费。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连某乙户籍所在地魏县,被告为魏县农村居民,按照河北省农村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河北省××013年农村居民纯收入为910××元。故原告应按其收入的××5%给付抚养费,即原告每年负担女儿抚养费××××75.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崔某与被告连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儿连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年支付连某乙抚养费××××75.5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一年的抚养费,以后在每年相应的日期给付下一年的抚养费直至连某乙满18周岁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贵君审判员  刘晓强审判员  申建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国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