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芦雪与北京百科园教育软件有限公司、北京百科园教育软件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芦雪,北京百科园教育软件有限公司,北京百科园教育软件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芦雪,女,1983年12月30日生,汉族,吉林市船营区新蓝图耗材经销部会计,住吉林市昌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百科园教育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庞银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秀成,该公司职员。原审被告:北京百科园教育软件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经查未成立)。上诉人芦雪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吉高新民一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芦雪于2015年2月1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芦雪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芦雪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芦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英审 判 员 孙 伟审 判 员 林凤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程美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