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林某诈骗罪判决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昌刑初字第5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卢龙县蛤泊乡政府职工。2014年8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4日被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3日被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6日经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昌黎县看守所。辩护人杨占久,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昌黎县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苗洪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及辩护人杨占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3月30日,被告人林某将冀C×××××号瑞纳轿车以65000元的价格卖给陆某,又以车手续不全为由将车开走。后林某又将该车卖给朱大星并办理了过户手续,骗取陆某人民币65000元。2、2014年1月7日下午,被告人林某用假房产证和买卖房屋协议书为抵押骗取谢某人民币10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提供的证据有:被害人陆某、谢某的陈述,证人毕某、于某的证言及被告人林某的供述与辩解、抓获经过、书证等。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林某进行处罚。被告人林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供认。其辩解称,第2笔中的房产证是我从二中附近厕所里看到的电话,然后花钱找人做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林某认罪态度较好,已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建议对其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1、2014年3月30日,在昌黎县县委北侧中国银行门外,被告人林某将通过汪某从天津宝坻购买的冀C×××××号瑞纳轿车,以65000元的价格卖给陆某。但林某谎称车手续不全、需办理相关手续为由将车开走,未把车交给被害人陆某。随后林某又将该瑞纳轿车通过汪某介绍卖给抚宁县的朱大星,并办理了过户手续,骗取陆某人民币65000元。2、2014年1月7日下午,被告人林某明知自己在昌黎城关海滴韵小区组团三7号楼2单元204室的房屋在秦皇岛鑫瑞担保有限公司办理抵押,仍在昌黎县城关碣石花苑小区西侧中国银行门外谢某车内,用事先伪造的假《房屋所有权证》,以签订《买卖房屋协议书》的方式将该房屋作为抵押骗取谢某人民币10万元。2014年10月23日10时许,林某经传唤到城关派出所接受讯问,于当日被刑事拘留。案发后,被告人林某家属就退赔问题与被害人陆某、谢某达成协议,得到二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林某供述,那辆瑞纳汽车是我朋友从天津倒卖过来的,后来因为缺钱把这辆汽车以65000元的价格卖给陆某,陆某把65000元钱给我了。我骗陆某说去过户,但这辆车的原车主死了,提档比较麻烦,所以没给陆某办过户手续自己开着。后来我遇到点儿别的事缺钱,就通过汪某介绍把这辆汽车以65000元的价格卖给别人了(第1笔)。昌黎城关海滴韵小区组团三7号楼2单元204室是我的房产。2013年11月份,我将这个房产证和卢龙房子的房产本在秦皇岛鑫瑞担保公司做抵押贷了100万元钱。2014年初,我通过于某从谢某那里借了10万元钱,在昌黎城关碣石花苑小区附近的车里签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是用海滴韵小区组团三7号楼2单元204室的房产跟她签的。谢某给我的中国银行卡上打了10万元钱,然后我通过银行转账给她一个月的利息3000元。我把从谢某手里骗的钱以高息贷给别人了,给谢某支付了四五个月的利息(第2笔)。2、受害人陆某陈述及其提供的收条证实,我是买卖二手汽车的,2013年从林某手中买过二手汽车。2014年3月30日,我从林某手中买过一辆白色瑞纳汽车(冀C×××××),我看完车后给了他20000元现金,从银行账号中给他转了45000元钱,是在昌黎城关205国道县委北侧的中国银行处给的钱。当时林某没给我车,说是给我办过户手续,我相信他了。后来我一直找林某要这辆汽车,但经人查找发现这辆汽车已经过户给别人,同时车牌号更换了。我找林某时他关机了,即使接电话时也说在办手续。我发觉被骗,所以报案了(第1笔)。收到陆某的钱款后,林某为陆某出具了收条。3、受害人谢某陈述,2014年1月7日之前,我的朋友于某跟我说林某急等用钱,让我给他准备10万元钱,一个月就还钱,如果不还钱林某把他家在昌黎城关海滴韵小区的楼房卖给我,抵我的钱。因为我和于某关系不错,并且我也认识林某,就同意了。2014年1月7日下午,我和于某、林某到昌黎城关碣石花苑小区门西中国银行里取了10万元钱(我用妹子王某的卡,当时她也去了),我把钱给了林某。当时说好期限是一个月,如果到期不还款就把该房产过户给我,并且林某把海滴韵小区的房产证“昌黎房权证昌黎镇字第××号”和买卖协议签好,我和林某都在上面签了字。一个月后,我给林某打电话,他说没钱。到了八九月份,我再打电话他就不接电话了,所以来报案了(第2笔)。5、证人毕某证言证实,我和陆某一起买卖二手汽车。2014年3月30日,林某说卖给我和陆某一辆瑞纳汽车,我和陆某来到昌黎。在昌黎碣阳大街的路边看到这辆白色瑞纳汽车,说好价后我给林某现金20000元,从陆某的中国银行卡上给林某转账45000元。后来林某说还要办手续把车开走了。林某一直没给我们车,经朋友查找我们发现这辆瑞纳车已过户到别人名下,并且也不是原来的车牌号。后来我们才知道被林某骗了,所以来报案了。6、证人汪某证言证实,2014年3月份,我从天津宝坻看了一辆白色现代瑞纳汽车,车牌号是冀C×××××。当时车主出交通事故死了,但车还没有落到死者妻子名下。我看完车后林某让我买下,然后林某把钱给我打过来。我给了死者妻子张杰62500元钱,然后把车开回秦皇岛,林某把车开走了。后来林某通过我把这辆车卖给抚宁县驻操营镇的一个叫朱大星的人,各项手续都全了,车牌号也过户了。7、证人于某证言证实,2014年1月份的一天,林某找我说急用钱,让我给他找找。我找到朋友谢某,说林某急用钱一个月,如果一个月还不上,用他在海滴韵的楼房做抵押。我给谢某和林某做中间人,林某把他家的房产本拿过来,在一个买卖协议签字后,谢某在中国银行取了10万元钱,在车内将钱给了林某。林某将他家的房产本和签好字的买卖房屋协议一起给了谢某。后来我听说林某一直到现在也没给钱,谢某说林某给的房产证是假的。8、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14年1月份,我借给谢某10万元现金,是在昌黎城关碣石花苑小区门口西侧的中国银行给她取的,后来没几天她还我了。9《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6月26日15时许,陆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林某诈骗,昌黎县公安局于2014年8月29日对陆某被诈骗案立案侦查;10、昌黎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8月29日,林某被抚宁县公安局留守营派出所抓获,于当日移交昌黎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2014年10月23日10时许,林某经传唤到城关派出所接受讯问,于当日被刑事拘留。11、《调取证据通知书》、《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公证书》证实,冀C×××××号现代瑞纳汽车于2014年4月15日过户给朱大星,更换车牌号为冀C×××××。12、《调取证据清单》、《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合同》证实,2014年10月16日,公安机关从谢某处调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合同》各一份。经昌黎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证实该《房屋所有权证》为假证。13、昌黎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证明》材料及《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个人借款合同》复印件证实,林某在海滴韵小区有楼房一幢,产权证号为100016644,于2011年8月17日办理产权登记,并于2014年4月2日在秦皇岛鑫瑞担保有限公司办理抵押登记,从秦皇岛银行昌黎支行借款50万元。14、《谅解书》、收条及证明材料证实,2014年9月2日,林某家属退赔了陆某瑞纳车款人民币65000元,陆某为林某出具了谅解书。2014年10月29日,谢某以林某父亲偿还其被骗的钱款为由,为林某出具《谅解书》,希望司法机关对林某从轻处理。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林某及辩护人未提出异议。上述公诉机关出具的证据,因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联系紧密,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据间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对其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出售瑞纳汽车为由骗取被害人陆某钱款后,将该汽车转卖他人;并利用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骗取被害人谢某的钱财,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但被告人林某当庭认罪,且其家属退赔了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谅解。综合以上情节,可视为有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林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秋生人民陪审员 何记超人民陪审员 郭 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广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