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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执字第7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宝丰县康龙置业有限公司与李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党,宝丰县康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704-1号申请执行人李党,男,生于1946年10月5日,汉族。被执行人宝丰县康龙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灵芝,该公司经理。关于宝丰县康龙置业有限公司诉李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宝民初字第111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第七项双方约定,宝丰县康龙置业有限公司将位于宝丰县迎宾大道东段北侧原中原职业培训学校所属土地中的东北部J3点西北,南北长82米,东西宽26米(自东边界围墙向西)占地213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证分割归李党所有,并在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给李党提供有效完善的土地分割手续。因被执行人宝丰县康龙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宝丰县康龙置业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宝丰县康龙置业有限公司逾期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明确表示,提供不来分割土地的相关手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宝丰县迎宾大道东段北侧原中原职业培训学校所属土地中的东南部J3点西北,南北长82米,东西宽26米(自东边界围墙向西)占地213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证分割给李党所有(具体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国辉执行员  李延彬执行员  连帝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 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