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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刑执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李纪民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纪民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信刑执字第330号罪犯李纪民,别名李吉明,男,1945年2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正阳县真阳镇李通村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07)正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纪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二○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止。宣判后,于2007年10月26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1年1月25日对其减刑9个月,刑期自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纪民自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1997年8月至1998年8月,该犯利用封建迷信手段恐吓、欺骗本庄邻居闫某,先后五次对闫某实施奸淫行为。罪犯李纪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7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纪民自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纪民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时华军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韩 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梦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