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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月民一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纪天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月民一初字第49号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信江南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05642595-6。法定代表人周建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阮琦,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秋亮,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纪天茂,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纪天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于二0一五年二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纪天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纪天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50元(已减半),由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缪志毅审判员  黄米臣审判员  吴建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建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