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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执恢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高某某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杨执恢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余某某,男,汉族,居民,住杨陵区某某路。被执行人高某某,男,汉族,居民,住杨陵区某某路。本院在执行余某某申请执行高某某买卖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某某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余某某货款23000元及利息。因双方当事人自愿执行和解,本院曾于2010年6月25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恢复执行后,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由被执行人高某某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余某某剩余货款13000元,给付之后执行结案。现被执行人高某某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咸民再字第00035号民事调解书中确认的高某某给付余某某货款23000元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审 判 员  张艳萍代理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育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