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执字第000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陕西省宝鸡公路管理局陇县公路管理段诉陇县亚特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省宝鸡公路管理局陇县公路管理段,陇县亚特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090-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宝鸡公路管理局陇县公路管理段。法定代表人胡宝山,任段长。被执行人陇县亚特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德厚,任总经理。陕西省宝鸡公路管理局陇县公路管理段诉陇县亚特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初字第009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陇县亚特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陕西省宝鸡公路管理局陇县公路管理段水泥订购款人民币7333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33元。被执行人陇县亚特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陕西省宝鸡公路管理局陇县公路管理段遂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陇县亚特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陇县亚特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仍未自觉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陇县亚特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597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峰审判员 王建敏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小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