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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孝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何某与山西盛弘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邓某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甲公司,邓某,乙公司,丙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孝民初字第32号原告何某,男,1980年2月28日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城关镇金沙大道19号居民。被告甲公司。负责人钟某,经理。被告邓某,男,45岁,汉族,甲公司吕梁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项目部经理。被告乙公司。负责人芦某,经理。被告丙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甲公司、邓某、乙公司、丙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诉争纠纷愿于庭下自行协商处理。现原告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8元,减半收取1049元,由原告何某承担。审判长  张忠和审判员  任文婉审判员  郭立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