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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沈大云申请执行余昌林侵权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2015)白执字第107号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大云,余昌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字第107号申请人沈大云,男,汉族,1965年2月17日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阳市。被执行人余昌林,男,彝族,1977年3月20日生,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住贵阳市。本院执行的沈大云申请执行余昌林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白民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晓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