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刑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何德杰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德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东刑初字第40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德杰,无职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2月24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田东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4)3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德杰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洁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德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4年1月某日,被告人何德杰在百通新城广场谢某的租房楼下贩卖200元冰毒给吸毒人员谢某。二、2014年2月22日,被告人何德杰在位于田东县平马镇东宁西路教育巷自家贩卖200元冰毒给谢某,后两人一起吸食。三、2014年2月23日晚,被告人何德杰在自家贩卖100元冰毒给谢某,当晚何德杰与吸毒人员罗某在其卧室内吸食冰毒。四、2014年2月中旬,被告人何德杰二次容留吸毒人员何某、罗某在其家中吸食冰毒。对指���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德杰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特提起公诉,请求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何德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容留他人吸毒的罪名无异议,但对部分事实有异议,提出其没有容留何某吸食毒品;其对指控的贩卖毒品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有异议,提出指控的第一起、第二起贩卖毒品中其没有将毒品贩卖给谢某,而是对方给钱后两人凑钱一起购买毒品分而吸食,对指控的第三起贩卖毒品有异议,认为其当晚已被公安民警抓获,其没有贩卖毒品给谢某。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何德杰在田东县百通新城广场谢某的租房楼下贩卖200元冰毒给吸毒人员谢某。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谢某的证言:2014年1月某���,其用电话联系何德杰,跟对方要200元的冰毒,那次是对方直接送到其租出房楼下交易,其只记得给对方200元,对方则给其一小包白色自封口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冰毒。2、被告人何德杰的供述和辩解:2014年1月某日下午4点多钟,谢某用手机186××××0700拔打其手机130××××1837,问其是否能找到冰毒,对方说想要购买1克的冰毒,其就说帮忙联系。后其打电话给谢某说要得毒品了,对方就叫其送到广场新百通水利旁边谢某的租房给她,后其送毒品到谢某租房下,在那里见到谢某后其就把那小包冰毒给对方,对方给其两张100元的现金,交易完其就回家。3、手机通话清单:证实吸毒人员谢某与被告人何德杰通话情况。二、2014年2月22日,被告人何德杰在位于田东县平马镇东宁西路教育巷自家贩卖200元给谢某,后两人在房间内一起吸食。1、证人谢某的证言:2014年2月22日晚上大概8点钟,其在自己的租房时想吸食冰毒,其就用手机号码186××××0700拨打何德杰电话为130××××1837的号码联系购买200元的毒品。何德杰说要联系他人后才能答复。过了几分钟,何德杰打电话过来说帮其买到冰毒了,叫其去对方家拿毒品。然后其到何德杰家和对方见面后,对方给其一小包白色自封口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冰毒,其接过毒品后对何德杰说这次的二百元毒品先欠着,过几天再给,对方同意了。当时其还分了一点毒品出来跟何德杰一起在电脑房内吸食,吸食完毒品后,其就离开了。2、被告人何德杰的供述和辩解:2014年2月22日晚8点左右,谢某打电话叫其帮忙找200元的冰毒,说现在没钱叫其先帮忙垫钱,其答应谢某。其买得冰毒后其拿回家里,打电话给谢某去到其家里要毒品。过了一会儿,谢某来到其家里要毒品,其就把买得的那包毒品给对方,毒品是用塑料自封袋装的晶体。当时谢某分出一点的冰毒和其一起在电脑桌上吸食,谢某吸食了几口就离开了。3、手机通话清单:证实吸毒人员谢某与被告人何德杰通话情况。三、2014年2月23日晚,何德杰在自家贩卖100元冰毒给谢某;当晚何德杰与吸毒人员罗某在其卧室内吸食冰毒。1、证人谢某的证言:2014年2月23日晚上20点左右,其在租房内感觉闷想吸食冰毒,就用186××××0700的手机拨打何德杰的号码130××××1837,想要一百元的冰毒。过了几分钟,何德杰用号码为130××××1837的手机拨打到其186××××0700的手机,说已经得到冰毒,叫去对方家里取。其到何德杰家后门就打电话给对方,对方接电话后很快就开了后门给其进入房间。其把二百元钱(其中有三张五十元,五张十元)交给何德杰,其告诉对方这二百元是前晚所欠的毒品钱,而今晚的一百元毒品钱先欠着。何德杰没���什么,然后就给其一小包白色自封口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冰毒。2、证人罗某的证言:2014年2月23日晚9点左右,其去何德杰家里玩。其看见何德杰拿出吸毒工具及一点冰毒出来吸食,然后其也跟着一起吸食。吸食完后,何德杰叫其开车一起去田东一小附近拿电脑机箱。拿回机箱后,当车辆开到田东师范路口何德杰家附近时被公安民警抓获。3、被告人何德杰的供述和辩解:2014年2月23日晚9点钟左右,谢某打其手机说想要买100元的冰毒,问其是否有货,其当时手上有一包毒品,就说有,并叫谢某到其家里要毒品。过了一会谢某来到其家后门,其开门给谢某到其电脑房,并拿出存有的一小包冰毒给对方,谢某给其200元现金,其中有三张50元和五张10元,谢某说这200元是前晚向其购买毒品的钱,这次的100元毒资先欠着。其答应后谢某就拿那包毒品离开了。2014年2月23日晚上9时���,当时罗某来其家里玩,在电脑房聊一会,其就拿出之前在“沸点KTV”里面捡到的一小包冰毒和罗某吸食,吸食完后其就叫罗某开车送其去取放在电脑维修店维修的电脑。取回电脑后,其回到平马镇东宁西路教育巷自家的路口就被公安民警抓获了。4、手机通话清单:证实吸毒人员谢某与被告人何德杰通话情况。四、2014年2月间,被告人何德杰二次容留吸毒人员何某、罗某在其家中吸食冰毒。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何某的证言:2014年2月18日或19日晚9点钟左右,其毒瘾上来,就打电话给何德杰问对方在哪里,对方说在家,其就步行到何德杰家里。那时罗某也在何德杰家电脑房里,本来其是来找何德杰购买毒品的,但看见罗某正在房间里吸食一小包冰毒,其见状便过去和罗某一起吸食那些毒品,吸完后其就回家了。2014年2月21日或22日晚8、9点钟左右,其��行到何德杰的家里,当时罗某也在何德杰家里。其那里当着何德杰的面吸食买来的毒品,过一会儿罗某也过来和其一起吸食剩余的毒品,吸食完后其就和罗某回家了。2、证人罗某的证言:2014年2月21日晚上10点钟左右,其去何德杰家里找他,因之前两人约好要到祥周码头捡奇石,其到后对方叫等一下再去,其就在何德杰电脑房上网。过了一会儿其小学同学何某也到何德杰家里,何某和何德杰走到电脑房门外,他们两个人在外面讲什么听不清楚,其见到何德杰手里拿什么东西递给何某,过一会儿何德杰就和何某走进电脑房,何某拿出一包塑料自封袋包装的晶体冰毒放在电脑桌上,拿桌上的一个像抽水烟筒的吸食冰毒工具吸食冰毒,其也过去和他一起吸食。一会儿其就和何某打扑克牌,期间何德杰也几次进出电脑房,吸食几口冰毒后又走出去。2014年2月中旬的一个晚上���其在何德杰家里玩电脑,当时何德杰也在家,后来何某也来到,其见到电脑桌抽屉里有一个塑料袋装有一点冰毒,其就拿出来和何某一起以溜冰方式吸食,当时何德杰也过来一起吸食冰毒。3、辨认笔录:证实吸毒人员何某与被告人何德杰均可辨认出对方。五、2014年2月23日22时许,田东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田东县平马镇东宁西路教育巷何德杰家附近将被告人何德杰及吸毒人员罗某抓获,并当场从何德杰身上查获一小包毛重为0.4克、净重为0.2克的毒品可疑物。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查获的毒品可疑中检出甲基苯丙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过秤笔录、抽检检验笔录;2、照片说明;3、百色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本案综合证据有:1、移交毒品可疑物清单;2、现场检测报告书、田东县公安局行���处罚决定书;3、手机通话记录;4、被告人何德杰的户籍证明。上列证据,业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德杰目无国法,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而多次进行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何德杰多次容留他人在自己的房间内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德杰同时犯有二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对于被告人何德杰提出的其没有容留吸毒人员何某吸毒的辩护意见,经查,吸毒人员罗某与何某的证言相互吻合,均指证被告人何��杰于2014年2月间两次容留该二人在其家里吸毒的事实,该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故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何德杰提出指控第一起、第二起其没有将毒品贩卖给谢某,而是对方给钱后两人凑钱一起购买毒品分而吸食,对指控的第三起贩卖毒品有异议,认为其当晚已经被公安抓获,其没有贩卖毒品给谢某的辩护意见,经查,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吸毒人员谢某的证言均能够相互印证、吻合,被告人何德杰向吸毒人员谢某三次贩卖毒品的证据确实、充分,该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故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何德杰拒绝认罪,无悔罪表现,故本院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现根据被告人何德杰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德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4日起至2019年2月23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HTC手机一部,赃款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张 钢代理审判员 苏北海人民陪审员 黄青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明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