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立行终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王小艳其他纠纷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小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昆立行终字第1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小艳上诉人王小艳因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4)五法行重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系本院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上诉人王小艳对本案管辖有异议,应当在本案原审中法定期限内提出,现其提出管辖异议已超过法定期限。故一审人民法院所作裁定适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绍敏审 判 员 方 虎代理审判员 荆 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皓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