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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初字第1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于某与朱某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朱某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1707号原告于某。委托代理人宫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朱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2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梅杰人民陪审员  李晓红人民陪审员  陈乃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丹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