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初字第1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于某与朱某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朱某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1707号原告于某。委托代理人宫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朱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2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梅杰人民陪审员 李晓红人民陪审员 陈乃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丹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