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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民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王哲与XX良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哲,XX良,强国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民初字第00073号原告王哲,男,汉族,1994年12月18日出生.被告XX良,男,汉族.被告强国涛,男,汉族,住址同上。原、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自愿合法,亦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员  王军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