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吉素与段建党、贾银生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吉素,段建党,贾银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140号原告张吉素,男,195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商水县胡吉镇胡吉街六号院,身份证号码412723195712106430。被告段建党,男,住商水县袁老乡连桥村。被告贾银生,男,住商水县魏集镇营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吉素诉被告段建党、贾银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魏鹏飞审 判 员 朱自杰人民陪审员 苏东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