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执字第009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李运芳与沈可刚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运芳,李得红,李得刚,李得才,李勤,沈可刚,阜南县乐联农植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00958-2号申请执行人:李运芳。申请执行人:李得红。申请执���人:李得刚。申请执行人:李得才。申请执行人:李勤。被执行人:沈可刚。被执行人:阜南县乐联农植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可刚,经理。本院在执行李运芳、李得红、李得刚、李得才、李勤与沈可刚、阜南县乐联农植保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进行执行和解并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一初字第01636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效军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赵 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兴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