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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中民五终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阳县阳阿乡韩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王学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原阳县阳阿乡韩庄村村民委员会,王学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中民五终字第4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原阳县阳阿乡韩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长玉,主任。委托代理人许进民,男,汉族,住原阳县。委托代理人单福岺,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学军,男,汉族,住原阳县。委托代理人朱广宇,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阳县阳阿乡韩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韩庄村委会)与被上诉人王学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王学军于2012年4月18日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韩庄村委会支付下欠工程款40000元及违约金8000元。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2)原民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韩庄村委会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2)原民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原阳县阳阿乡韩庄村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三天内予以退还。审 判 长  赵 霞审 判 员  陈兴祥代理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邢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