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娄长文与汪绍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长文,汪绍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264号原告:娄长文。被告:汪绍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娄长文诉被告汪绍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娄长文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娄长文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长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娄长文负担。审判员 吴新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万莎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