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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娄长文与汪绍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长文,汪绍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264号原告:娄长文。被告:汪绍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娄长文诉被告汪绍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娄长文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娄长文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长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娄长文负担。审判员  吴新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万莎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