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未民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周跃武、周江、张自然与宁乡县夏铎铺镇嵇龙村五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跃武,张自然,周某,宁乡县夏铎铺镇嵇龙村五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未民初字第00044号原告周跃武。原告张自然。委托代理人周跃武,系原告张自然之夫(特别授权)。原告周某。法定代理人周跃武,系原告周某之父。被告宁乡县夏铎铺镇嵇龙村五组。代表人何科民,该组组长。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跃武、张自然、周某诉被告宁乡县夏铎铺镇嵇龙村五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周跃武、张自然、周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跃武、张自然、周某以征收款尚未分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跃武、张自然、周某撤回对被告宁乡县夏铎铺镇嵇龙村五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跃武、张自然、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依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彭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