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执字第01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盛圳与王华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圳,王华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执字第01035号申请执行人:盛圳,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王华武,男,住安徽省滁州市。申请执行人盛圳与被执行人王华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4)广民二初字第002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协助申请人办理皖M057**号汽车过户手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现因皖M057**号汽车未进行年审,不符合过户条件,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皖M057**号汽车完成年审,符合过户条件,申请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二初字第00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冰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