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执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马卫、杨晓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马卫,杨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18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廖林,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马卫,男,1987年6月3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杨晓燕,女,1988年4月11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执行人马卫、杨晓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商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卫、杨晓燕下落不明;我院通过银行查询系统、车辆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马卫、杨晓燕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通过房屋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马卫名下有位于金凤区某小区5号楼1单元301室房屋一套,我院已依法冻结了该房屋。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马卫、杨晓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书面申请法院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商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志军审 判 员 董 杨代理审判员 麻艳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星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