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赵某与郑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郑某。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郑某离婚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赵某申请事项为请求执行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906号民事调解书,其申请的执行标的不明确,该民事调解书中亦无给付内容,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应驳回其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赵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翟现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晁宗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