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长阳执字第000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黄传益与钟爱群、陈继红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传益,钟爱群,陈继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长阳执字第00093-3号申请执行人黄传益。被执行人钟爱群。被执行人陈继红(系钟爱群之妻)。本院作出的(2013)鄂长阳民初字第002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钟爱群、陈继红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陈继红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建行长阳支行62×××10帐户内的银行存款45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民审判员 赵 勇审判员 田礼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晏式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