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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何献宇、余景达与余景达、张芹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78号原告:何献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孟晓。被告:余景达。被告:张芹娟。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献宇诉被告余景达、张芹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献宇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献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何献宇负担。审判员  吴孙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跃跃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