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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刑执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罪犯翟建帮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翟建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执字第649号罪犯翟建帮,男,1989年11月12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2日作出(2009)宽少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翟建帮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民事赔偿人民币12647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崔永泉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刑罚科赵立军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翟建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翟建帮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于2007年11月后至2008年10月间,参加以焦XX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任意侵占他人财物。霸占小区沙子、水泥市场,并在长春市宽城区、南关区多次寻衅滋事。1、2008年9至10月23日间焦XX指使程双龙、翟铁阳、翟建邦等带人去被害人杨克彪在宽城区鸽子市场内开的烧烤店多次以吃饭不给钱、辱骂服务员、用凶器恐吓服务员手段寻衅滋事,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余元。2、2008年9月16日中午,于向东因其妹妹于慧在宽城区奋进乡工作期间与人发生口角,遂找到焦XX,后焦XX指使翟铁阳、翟建邦等人手持砍刀窜至宽城区奋进乡政府院里欲与对方打仗,后未遂。3、2008年9月30日,被告人焦XX在宽城区钻石礼都工地因工程结算问题与被害人邹建民发生矛盾,指使翟建邦等人将邹建民无故殴打。4、2008年10月2日晚小超因其亲属在长春市火车站北站西侧盛源超市话吧和老板发生口角,遂纠集翟建邦、翟铁阳等人将话吧老板高文江殴打,并将超市门口接站的被害人高华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高华为轻微伤。5、2008年10月19日,被告人刘佳伟因被害人王阳多次给其女友李晓佳打电话为由,纠集翟建邦、翟铁阳等人持砍刀窜至长春市东方迪KTV,将被害人王阳头部及手部砍伤,经鉴定被害人头部受轻伤,手部受重伤,伤残等级七级。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五监区参加平缝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32.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翟建帮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涉黑犯罪,社会危害大,且触犯多种罪名,致人重伤,犯罪后果严重,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翟建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3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伟代理审判员 孙 宁代理审判员 杨 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