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执恢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三华与被执行人肖瑞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结通知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案 件 执 行 结 束 通 知 书(2015)新法执恢字第3号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三华与被执行人肖瑞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三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邵中民一终字第3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按照法律文书实施了执行行为,被执行人肖瑞林遵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部分履行,剩余赔偿款及其它款项申请人刘三华自愿放弃,该案执行目的已经达到。至此,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执行员 孙志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奇 搜索“”